Monday, January 17, 2011

這下熱鬧了...

大學生爭訟權/權利敲門磚 個案立規範

2011/01/18 【聯合報】
大學生對學校侵害基本權的行政爭訟權利,從早被「拒於門外」,到三八二號解釋「開個小門」,再到昨天六八四解釋「迎進門內」由學校以外的爭訟程序講道理,跨出一大步。不過,大法官解釋只是敲門磚,學生和學校,在權利、法律、尊重與溝通間,都須不斷學習。
正如部分大法官所說,六八四號解釋開放大學生與學校的爭訟大門,但在什麼情況下怎麼打官司,學生對學校的那些事項有請求權,學校自治和專業判斷的界限在那,都沒有明確規定,仍要靠審判個案去建立規範,或者由法律再作更明確的規定。
目前行政訴訟形態,如被學校記過,申訴不成可提訴願,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記過處分;或者學校不發畢業證書,可以提訴訟,請求學校發給。針對學校公權力措施而訴訟,如學校未興建足夠的腳踏車位、宿舍,可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學校建設。
即便已作出解釋,部分大法官仍憂慮放寬爭訟管道,學生可能動輒興訟,會有大量案件湧入行政法院,主張應以法律明訂範圍比較好。
正如大法官許宗力所說,法院爭訟應該是最後的救濟管道,教育現場的爭議,最好能由學生充分參與校內管道來定紛止爭,學校也應充實校內紛爭解決的途徑,最起碼也要讓學生有最後的救濟管道,才能定紛止訟。

2011/01/18 【聯合報】
目前大學生只有受到退學處分,才有行政爭訟的機會,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加開大會,作出第六八四號解釋,今後大學對學生所作的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只要侵害學生的教育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都可透過訴願、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大法官舉例,六八四號解釋作出後,學生被記過、申誡、或對學校的選課要求,禁止在學校張貼海報、拒絕出借場地舉辦演講活動、不准設立社團、收取研究室冷氣費等等處分,大學生申訴後仍不服學校裁定,可經由行政爭訟程序爭取權益。但大法官也強調,基於維護大學自治原則,法院審判時,應適度尊重學校的專業判斷。
大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經過幾個階段的演變。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學校對學生做的所有處分,學生都必須服從,沒有訴訟論理的機會。
一九九五年大法官作出第三八二號解釋,學生被退學或受到類似處分,學生身分、教育權受重大影響,可以訴訟救濟;六八四號解釋進一步宣示,大學生基本權利受侵害時,行政救濟權不因學生身分受限,全面開放。
六八四號解釋對三八二號解釋作了部分變更,代表「有權力就有救濟」的憲法精神的實踐。
本件解釋共有三位學生提出聲請。一位是二○○四年就讀台大財金研究所四年級的蔡曜宇,他申請在學校張貼「挺扁」海報,遭台大以違背國家法令拒絕。
第二位是二○○八年就讀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一年級陳玉奇,他想跨院加選EMBA課程,學校不准;第三位是醒吾技術學院觀光學系學生龍國賓,他認為教師考評成績不公,影響他畢業。
三人各提行政訴訟,都被行政法院以不合法駁回;在六八四號解釋出爐後,三人將可聲請再審,由法院本於大學自治精神,判斷學校處置是否合理。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8/today-life1.htm)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昨引發討論,未來的學生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教育權或其他基本學生人權都將受到更大保障。成功大學法律系系主任、特聘教授許育典對此予以肯定,專長行政法、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莊國榮則盛讚:「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一大步,也是台灣走向民主社會的重要一步!」

莊國榮表示,過去人民訴訟權利上有很多不合理限制,公務員、軍人或學生都不能訴訟。「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是很大突破,大幅改變校園中的觀念。過去除非是退學或開除學籍,否則學生無法訴諸法律途徑,不能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訴願、也無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僅可校內申訴。」
根據釋字第六八四號的解釋文與理由書,學生未來若被留校察看、記大過、小過或申誡,都可進行校內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莊國榮也說明,受羈押人、公務員、軍人或學生過去都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人,司法救濟權利也被嚴重限制。
但大法官在民國九十七年的釋字第六五三號中、已放寬受羈押人的訴訟權,昨天公布的釋字第六八四號則延續相同精神,以憲法中的「有權利即有救濟」解釋,只要人民權利受到侵害,就可以救濟。「這是重大進展,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代表學生人權保障的重要突破。」
莊國榮也期待,未來在公務員、軍人等其他特別權力關係領域者,也都可延續此兩釋文的精神,讓公務員與軍人等特殊職業也都擁有司法訴訟權利。

落實校園法治教育
成功大學法律系系主任、特聘教授許育典昨也指出,校園或教育行政都不該是法外之地,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二十一條教育權或第十六條中都沒有區分一般人民或其他人民,「學生也是人民,這個釋字是很大的突破!對學生基本權利實現有重大影響,讓學生可以行政爭訟。」
他更強調,唯有法治國家精神落實到學校,才能培養出未來的法治社會公民,「這是非常棒的大法官解釋,讓過去校園中有許多人治色彩的校規,未來制訂時都要相當謹慎,若沒辦法依法有據,恐怕就要多想想了!例如憲法第十四條賦予人民集會結社自由,學生又如何不能成立社團?」

未來應擴及中小學
他也指出,不論權利受侵害學生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後是否會勝訴,但讓學生在校園中開始重視權利與養成法治觀念,非常重要。他也指出,雖然解釋文中僅提及大學生與研究生,但應可擴張解釋到中小學,讓也是人民的學生都有權利救濟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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