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15, 2017

關於台灣轉型正義論述的側寫

葉浩:〈從過去的執拗低音到今日的主旋律——關於台灣轉型正義論述的側寫〉
原載《二十一世紀》雙月刊(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2017年2月號(總第159期)
關於一個人,一個民族或一個文化的健康而言,到底需要知道多少歷史才能好好活着,是至關緊要的問題。因為,太多的歷史會壓垮生活,讓人不健康。此外,歷史本身也會跟着敗壞,變得不健康!——尼采:《不合時宜的思考》(1874)
罪,並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如竊盜、說謊。所謂罪,是指一個人通過另一個人的人生,卻忘了留在那裏的雪泥鴻爪。——遠藤周作:《沉默》(1966)
往事並不如煙。二十世紀後半的歷史,見證了尼采(Friedrich W. Nietzsche)對於「記憶政治」的先知先覺。「關於歷史,人們應當記得多少才健康?」不僅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以及剛從殖民統治獨立出來的眾多新興國家的大哉問,也是1970年代以降所謂的「第三波」新興民主國家所亟待解決的問題。對一個甫從威權轉型成民主體制的國家而言,關於過往那一段威權時代的集體記憶,忘卻或保存的方式不僅涉及官方檔案的開放與否和歷史詮釋,乃至於中小學的歷史課綱之制訂,也關乎如何對待那些走過舊政權來到民主時代的加害者與受害者。置於當前的時代脈絡,尼采的提問則具體化為如何處理威權時代政治遺緒的議題——也就是如何落實所謂的「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
根據美國法政學者萊奇(Ruti G. Teitel)的理解{1},上述關於德國與第三波新興民主國家處理舊政權的做法,只是轉型正義的前兩個發展階段,近年來逐漸從特例轉為慣例的國際人道干預乃是第三個階段,1999年北約組織(NATO)在科索沃的干預行動正是此一發展的里程碑。
萊奇是公認的轉型正義研究權威,而支撐其三階段發展說的,其實是一種典型的司法觀點。據此,1945年的紐倫堡大審判以國際軍事法為基礎,且眾所周知該判決援引了一個嶄新的人權概念——「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始於1974年葡萄牙獨裁政府垮台,之後陸續推倒南歐、亞洲、拉丁美洲與東歐等地許多威權政體的第三波民主浪潮,則見證了國際人權建制的進一步鞏固。這些新興民主國家不僅追求「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建立,也以此對舊政權的官員進行司法起訴。進入1990年代之後日益頻繁的國際人道干預,更是以「普世人權」作為出兵另一個國家並起訴其統治者的理由。
看待過往的歷史涉及如何評價,採取「普世人權」的觀點來評價固然符合當前的價值觀,但事情並不如此簡單。一方面,即使上述的三階段發展說是一種對於人權價值的逐步肯定,「反人類罪」概念的提出當時即有爭議,因那等同認定國際上存在一個比國內法更高的法律規範之存在。在《國際人權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f Human Rights, 1966)簽署之後,雖然緩和了此一「自然法」與「實證法」的爭議,但基於國際法的屬性仍以條約(亦即自願接受約束)為主,以此定罪那些尚未接受或明確反對其「普適性」的政府,這種做法距離「普世真理」似乎仍有一段距離。另一方面,法律實則並非人們評價歷史的唯一判準——人們「定罪」的依據,正如上面引述遠藤周作所說,不全然是法律問題,還有道德考量,而且忘記自己在他人身上留下的傷害,也是一種罪。
是故,評價歷史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涉及處理過去政治暴力與歷史不義的轉型正義更是如此。根據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的整理,落實轉型正義的做法包括:真相調查、起訴加害者、賠償受害者、追思與紀念、和解措施、制度改革以及人事清查{2}。從國際上實際的處理經驗來看,落實轉型正義的做法主要可分為「忘卻」、「起訴與懲罰加害者」與「和解」三種方式{3}。若將前兩種視為轉型正義光譜上的兩端,那麼和解可謂中間路線。西班牙曾經為了政治穩定而採取集體遺忘的做法,是光譜一端的代表案例。捷克於1991年所通過的《除垢法》(Lustration Law),旨在清查人事,徹底根除前共產黨的勢力,則是第二種做法的典型,文獻上一般稱之為「報復型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模式。至於公認為典範的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則是一種追求「和解型正義」(reconciliative justice)的中間路線。
就某程度而言,不同的國家之所以對過往歷史的不義採取了不同做法,一方面反映了對待歷史的態度以及對於未來的想像,另一方面則受限於國情是否有正面對待歷史不義的現實條件,台灣也不例外。脫胎於第三波民主浪潮的台灣,轉型正義終於進入了蔡英文的競選政綱,成為民進黨與選民的契約,並成為蔡英文政府執政之後正式進行的工程。
然而,正如江宜樺曾描述,關注轉型正義者多半為親綠的學者與團體,泛藍或親藍者若非刻意不碰,就是以嘲諷或否定的態度來看待,台灣的轉型正義因此蒙上揮之不去的綠色陰影{4}。轉型正義過去若不是被視為追討國民黨黨產的政治修辭,就是綠營進行「仇恨政治」之代名詞{5}。至今,雖然有將近七成的民眾支持政府進行轉型正義,國民黨仍舊認定這不過是政治鬥爭。
無論如何,轉型正義曾是島上喧囂的政治底下的執拗低音,每逢「二二八紀念日」將至,相關討論必佔據大小媒體的版面。有別於論者向來擇定光譜上特定位置來進行論述的做法,本文試圖提供一個鳥瞰圖,呈現一個比較多方看法的圖像,首先釐清不同陣營的人(政黨、公民團體和學界等)就此議題在光譜上的位置以及各自的理據,再指出分析轉型正義與其他政治議題的關聯,最後據此分析台灣脈絡底下涉及多重政治時差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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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灣的轉型正義光譜
落實轉型正義是蔡英文的競選承諾,在她執政兩個月後立法院便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並據此組成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同時首次以台灣元首身份正式向原住民道歉。支持黨產會的七成民眾,不乏多年前對民進黨寄予厚望者。2002年,陳水扁執政時期法務部擬定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並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最後並未通過不僅因為國會少數,社會對此議題陌生也是重要原因,甚至不少人認為這不過是個假議題。2006年,民進黨與若干民間團體組成「全民討黨產大聯盟」,推動黨產公投連署{6}。去年捲土重來的民進黨明確以「追討黨產,深化民主」為競選主要論述,如今的高度民意支持不僅意味着轉型正義不再被視為「仇恨政治」的藉口,也代表着民主的進一步鞏固。
不過,蔡英文政府的做法與民進黨十年前的主張略有差異,不僅在轉型正義光譜上的位置略往中間靠攏,而且有多管齊下的趨勢。與此同時,關心此議題的公民團體和學者,乃至於處於被動的國民黨及其支持者,亦可見光譜位置的微調。雖然如此,各方大抵離本位不遠,且調整過後的相對位置仍然壁壘分明。
首先,民進黨的基本立場可見於上述〈草案〉;收錄於2006年《當代》雜誌「轉型正義在台灣」專刊的一篇文章〈國民黨黨產、黨國體制與轉型正義——「有轉型而無正義」的台灣民主化〉則詳細闡述了該立場的核心論述,作者是參與撰擬〈草案〉的汪平雲律師{7}。文章的副標題儼然是當時支持轉型正義者的共識,甚至連反駁者都傾向以「國民黨黨產乃正當合法」作為捍衞。台灣智庫於2008年出版的《轉型,要不要正義?——新興民主國家與台灣的經驗對話》再次收錄了這篇文章,並以書名直接呼應其認定台灣民主轉型缺乏正義的主張——追討國民黨在威權時代所累積的黨產,是伸張正義的必要條件{8}。
此一基調可歸結為兩類相關但概念上有別的理由,分別涉及國民黨黨產的不正義以及台灣的民主轉型。就黨產而言,綠營主張:第一,那是「黨國一體」威權體制之下的不當所得,一方面違背了民主國家的基本治國精神,另一方面破壞了基本的財產權,不但漠視日治時代的私法契約,強行接收台灣人民的財產{9},更是涉及到與法治社會「基本正義」背道而馳的「劫收」方式{10}。
第二,因為黨國體制底下執政黨可同時身兼規則制訂者、裁判、球員等角色,可藉此黨產發展黨營事業,在經營上規避市場競爭,從而造成了人民經濟生活的不公平{11},例如,執政黨嚴格管控金融業,卻為自己的投資公司大開方便之門,這是黨產再生產與轉賣上的不正義{12}。第三,國民黨藉由龐大黨產培殖盤根錯節的地方侍從集團,導致選風敗壞與黑金政治,腐化公平選舉的結構{13},甚至在失去政權之後,還可藉由掌控媒體製造對於舊有威權的懷舊思想,為「黨國復辟」鋪路{14},這是黨產運用上的另一種不正義{15}。
上述第三種不義對民主政治「現在進行式」{16}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多數轉型正義支持者斷定台灣的民主轉型乃未竟之業的理由。鑒於政黨與選舉在民主政治中所佔的特殊地位,公平的政黨競爭以及自主的民意是民主制度良好運作的基石,國民黨持有黨產意味着政黨的競爭有難以公平進行之虞,倘若龐大的資產運用於媒體操控,民意的形成也難說是獨立自主,而運作於如此條件底下的選舉,則恐難落實民主之真正意涵。從政黨政治的角度來看,國民黨的龐大黨產,的確在制度層面上對於台灣的民主政治構成威脅,因此是民主深化不可迴避的課題,許多從威權轉為民主的國家都致力於此類的「制度改革」{17}。此乃民間團體願意配合民進黨政府發起「討黨產公投運動」的主要理由,其主旨如同〈草案〉第一條所明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與「健全民主政治」{18}。
是故,追討國民黨黨產的真正意義,必須要置於民進黨整體的民主轉型論述脈絡下才能確切掌握。更重要的是,他們此時所期待的「民主轉型」不僅止於從威權到民主選舉的「政制轉型」,而是包括「國家(主體)轉型」——也就是「去殖民轉型」,讓台灣成為人民真正享有主權的國家。這正是刊載於上述《當代》雜誌中汪平雲文章之後的〈雙重轉型與待完成的正義實踐〉一文之要旨,其作者為前民進黨族群事務部主任楊長鎮{19}。
據此觀點,台灣的民主化在政制轉型路上,走得比去殖民轉型的路還要遠。雖然台灣已經採用民主選舉,制度上走出了威權,也經歷過政權本土化,但由於國家認同主體化在民主轉型過程中缺席,外來移民(國民黨)統治的後遺症仍在,亦即大中國意識形態依舊支配着台灣的傳媒與教育,認定台灣為大中國主體之下的「民主地區」,導致人民的國族認同分裂,因而妨礙此一政體決定自身的命運,尤其體現在對外行使集體的權利——入聯公投的困難不外是此一外來政權的政治遺緒之表徵。楊長鎮從而認定,「台灣的民主自由將因為去殖民轉型的未完成而未能真正完整實現」{20}。
「雙重轉型」的說法是為「有轉型而無正義」的變奏,且蘊含了另一種(與黨產無關的)不正義,也就是違反了《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45)和《國際人權公約》皆明文保護的「人民自決權」{21}。與此互相呼應的是,徐永明在《當代》雜誌發表的〈追求台灣政治的轉型正義〉中緊接提出的「認同轉型」與「威權轉型」必須雙管齊下的說法。兩者共同的指向都是:徹底瓦解過去黨國體制的宰制體系,包括去殖民轉型的落實,建立起國家認同的共識,台灣才能享有真正的民主——當然,也唯有國民黨歸還不義取得的黨產才可能真正瓦解這個宰制體系,而這正是黨產議題之於轉型正義乃至於民主政治的另一個重要性{22}。
除了上述兩種轉型的進行速度不同之外,學者出身的台中市市長林佳龍也指出台灣的民主化過程是漸進式的,而且這種模式的民主化進程有個後遺症:「讓國民黨的不正當性、非法性隨民主轉型而消失。」{23}第三波民主浪潮不乏這種「協商式轉型」(negotiated transition)案例,且有證據顯示,民主轉型的過程愈長,對於政治迫害的殘酷會更加淡忘,人民也相對比較願意寬待加害者{24}。不過,林佳龍所謂的「消失」並非指涉遺忘,而是國民黨政府一方面得以將原本不當取得的黨產「合法化」,亦即以國民黨的「意志」,立對自己有利之法{25};另一方面又藉由財力與資源的優勢取得選舉勝利,「正當化」其外來統治。林佳龍強調,這樣的合法化與正當化,實際上是民主化過程中「對於威權政權的不當妥協」,於是主張以「公投討黨產」的方式來彌補這種妥協的缺憾,為漸進式民主化來「補課」。至於必須採取公投方式,原因在於已經合法化的國民黨黨產現今受到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而國民黨所主導的立法院也不可能通過民進黨所提的〈草案〉{26}。
置於轉型正義光譜之上,民進黨的論述應該可以歸類為前文提及的「報復型正義」的立場。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汪平雲的確提及了美國哈佛大學政治學者施克萊(Judith N. Shklar)所說,審判罪犯具有樹立法治的功用,並確立憲法保障人權的位階,同時也是公開譴責過去暴力與不義的良機{27},但民進黨的論述倒是刻意避開了如此嚴厲的手段,並未主張匈牙利與德國等所採取的起訴加害者與人事清查等做法,所以算是溫和的「報復型正義」模式。
事實上,台灣的民間社會相當早即開始關注轉型正義議題。戒嚴時期的1986年,民進黨成立並制訂了包含「定二二八為和平日」與「公布二二八真相」的行動綱領,即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1987年正式解嚴之前數月,亦有鄭南榕等人成立「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並發起「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兩年之後,基督教台灣長老教會定2月28日為「公義和平日」並舉辦盛大的祈禱大會,公民社會要求平反「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的聲勢逐漸高漲。
持平而論,國民黨並非完全忽視轉型正義議題。早於1988年李登輝便呼籲台灣人忘掉過去「向前看」{28},又於1993年成立了「白色恐怖時代受難平反權益委員會」,兩年後再成立了「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並開始廣建紀念碑,最後在1998年成立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此外,馬英九競選總統之前即頻頻參加「二二八事件」相關紀念活動,並多次作出「黨產歸零」的承諾。不過,該承諾最終以黨產交付信託作結,而非如同多數人以為的那樣將黨產歸還國庫。其根本立場闡釋於該黨2006年所發布的〈面對歷史,向全民交代——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報告書{29},貫穿其中的概念則是「特殊歷史背景」。這個概念正當化了黨國體制,讓國民黨可以一方面承認有「黨國一體,便宜行事」之實,但強調那是政治環境所迫、百般無奈;另一方面則與威權時代的國民黨切割開來,同時亦可繼承該黨早期對中華民族的貢獻。如此一來,國民黨既面對了歷史,又告別了歷史。
這是國民黨對追討黨產議題的正式回應。倘若我們接受其觀點,似乎也必須認同國民黨在威權時代所累積的黨產之合法性與正當性,亦即黨國體制的法律是出於歷史必然,所以正當,符合當時法律的一切作為,包括接收日本殖民者留下的財產、「二二八事件」涉及的屠殺以及之後白色恐怖的各種剝奪人民政治權利、生命與財產的行為,都是合法。順此邏輯,任何追討國民黨黨產的意圖,即使有了法律基礎,也形同不公不義。更重要的是,當今的黨產必須受到民主法治國家底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
相較於民進黨高舉民主法治與人權作為評斷過去的判準,亦即認同此一判準的「回溯適用性」,國民黨對於轉型正義的基本態度則是強調過去與現今在價值觀念上的「不對稱性」——過去因為戰亂與政局不穩,所以採取黨國體制乃正當且合法;今日已是民主時代,因此一切必得符合法治,不得違背神聖不可侵犯的私有財產權來追討一個合法政黨的私有財產。對此,林佳龍堅決反對以「特殊歷史背景」為由一筆勾銷過去的政治暴力、黨產卻不用歸還國家{30}。汪平雲則質疑,倘若國民黨真心認為過去一切皆為正當,該黨大可不必將黨產交付信託,進行事後的「合法化」,此舉無疑是國民黨自知理虧的證據{31}。
鑒於李登輝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從呼籲人民忘掉過去、向前看,到成立二二八事件基金會並力主賠償白色恐怖受害者的做法轉變,可見國民黨並非真的忘了過去,而是承認了過往的某種「不當」——畢竟,賠償不同於救濟金或人道慰問金的發放,而是承認政府的過錯。然而,採取了歷史相對主義(historical relativism)立場的〈面對歷史,向全民交代〉報告書卻再次轉向,認為黨國時期並無錯誤。或許,我們應該區別李登輝時期與馬英九時期的國民黨,甚至是威權時代與民主時代的國民黨。不過,馬英九主導的報告書實際上並非真的呼籲我們忘記過去,而是要求人民記得國民黨護國有功、推動民主化有功,然後忘掉他們所做的一切錯誤。更精確地說,這是一種「選擇性遺忘」的立場。
另一方面,介於國民黨的「半遺忘」模式與民進黨避開處理人事審判的「半報復」模式之間,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吳乃德提出了一個轉型正義的中間路線。他所撰寫的〈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堪稱是處理這議題最有影響力的文章,2006年刊登於《思想》雜誌之後引起多方關注,開啟了學術性質的討論。該文的副標題明顯呼應綠營對民主政治的看法,亦即台灣的民主化尚未臻至完善,而所缺的就是轉型正義的實踐{32}。
基本上,吳乃德延續了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路線,期望尋求和解,而且將和解的基礎建立在「真相的揭露」之上,尤指「二二八事件」的真相。然而,與之有別的是,南非的和解工程乃建立在法庭上由加害者做出真相告解、換取赦免的條件之上;吳乃德的版本旨在追求真相的完整呈現,也就是「將正義還給歷史」,並讓這段真實的歷史作為「未來世代的民主教材」。如此的教材之所以重要,在於民主並非不可逆轉,台灣的民主成就仍需鞏固,而鞏固亟需族群和解以及對威權時代的徹底拒絕。吳乃德深知台灣社會是個記憶分裂的社會,存在對過去歷史的經驗與理解差異甚巨的族群,而現今的族群衝突只是威權時代族群分裂的延續,至於真相之所以必要,則是因為唯有真相才是「所有族群都能共同接受的歷史記憶」{33}。
基於這樣的理念,吳乃德以及認同此一理念的人士在2007年籌設了「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真促會),過去十年來是力促轉型正義公共討論最重要的組織。雖然吳乃德主張揭露真相乃首要之務,但他對真相的輪廓似乎已有把握:台灣的民主成就不應該歸功給蔣經國,因為後者之所以決定解嚴,主要是受迫於美國與反對運動的壓力,只是個政治妥協;此外,吳乃德將白色恐怖的苦難歸咎於蔣經國,因為他是當時擁有至高權力的獨裁者。基於此一歷史理解,吳乃德將和解的希望寄託在本省人與外省人同是獨裁國民黨的受害人之事實上——兩個族群都曾勇敢反抗國民黨的淫威,而且兩個族群都有成員受難。「同為國民黨受害者」的說法基本上已經斷定了加害者的身份,而建立在此之上的真促會,將致力於「真相」細節的挖掘,或能添加更多的證據枝葉,但不會更改此一歷史詮釋的主幹。
同為中研院學者的陳宜中於是批評,吳乃德在此脈絡下所能追求的只是「小真相」,而真正不該忽略的「大真相」則是:「二二八的本質根本就不是族群殺戮,而是在日本殖民戰爭、大東亞戰爭、二次世界大戰、國共內戰的戰爭脈絡下,發生於台灣人的悲劇。」{34}窮究「小真相」,既無助於民主深化,也無助於落實「轉型正義」或「以史為鑒」,反倒可能成為「仇恨政治」的幫兇。陳宜中從而指出,不敢談「大真相」的人,當然不敢談「大和解」。
與此同時,政治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教授陳芳明主張,「台灣人民以選票讓國民黨下台,基本上已經優先執行了一次實質的轉型正義」。他的理由是「沒有完成歷史轉型,就沒有轉型正義可言」——更精確地說,倘若沒有國民黨推動民主化,民進黨就沒有組黨、參選、執政的可能,所以民進黨無法與國民黨政權完全切割,而無法切割就沒有道德制高點可以批判國民黨,於是繼承國民黨權力的民進黨政府,自身必須繼承尚未解決的歷史問題。陳芳明於是批評,執政時期民進黨的諸多行徑已經對正義構成諷刺與傷害:一、選擇性遺忘自己曾與威權體制「共謀」,對不起歷史,甚至以「正義」的一方自居;二、只繼承權力,卻不針對過去的陋規進行改革,有愧於民;三、為了選票而消費「二二八事件」,有辱當年受害者{35}。總而言之,台灣人民以「政黨輪替」落實「正義」,也就是以選票結束不義的政黨,並且期待正義的政府出現。然而,民進黨政府卻辜負了人民的寄託,不但沒有創造正義,反而延續且製造更多的不義。
據此看法,因為台灣的民主轉型未經革命,所以加害者、解放者、改革者之間的角色混淆,而這種特殊性意味着,倘若民進黨真要落實轉型正義,則必須以「共業」史觀處理過去的不義。這種史觀必須將歷史的創傷視為全民的共同記憶、所有族群的創傷,因為在事件的陰影下,每個人都有被悲情綁架的苦,所以不應該以特定族群的角度來理解全體的傷痛。未能抱持這種史觀的轉型正義追求者,終將只會製造新的不義,不會帶來和解。
陳宜中與陳芳明的洞見,讓民進黨、國民黨、真促會三個主要立場所構成的「半報復—半遺忘—半和解」轉型正義光譜,增添了一個從側面思考此一議題的角度。不過,當轉型正義從執拗低音急轉為主旋律的時候,這種聲音勢必是快速淡出的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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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眼前路/身後身」以及光譜的晃動與微調
在王家衞導演的電影《一代宗師》(2013)中,挑戰葉問取勝的宮二曾對前者說:「拳不能只有眼前路,而沒有身後身。」隨着情節的展開,「眼前路」與「身後身」指涉的不僅是拳路的區別,也說明了兩人的人生態度與際遇。身為八卦形意門宗師獨女的宮二,也是宮家六十四手的唯一傳人,為了替父親報仇而推掉婚事、入道,終身不嫁不授徒。戰後隻身來到香港開設武館的葉問,則因為政治局勢而使得原以為和妻子的暫別最後竟成了天人永隔。「身後身」不只是宮家拳法的特色,也使宮二最終未能走上「見眾生」的境界。至於妻子過世之後輕嘆一聲「從此只剩下眼前路」的葉問,卻終成一代宗師。事實上,「眼前路/身後身」的隱喻也適用於比擬政治理論與實踐的討論。以下進一步檢視關於轉型正義是否為台灣「民主未竟之業」的爭辯焦點。這不僅是國民黨與民進黨長期以來的差異關鍵,也是理解蔡英文政府與先前民進黨立場之差異的關鍵。
首先,台灣的轉型正義支持者有一個共識:即轉型正義對台灣的民主發展具有正面意義,甚至是落實民主所需的條件——徐永明、林佳龍、汪平雲、吳乃德皆認為轉型正義可促進「民主鞏固」{36},陳君愷與王時思認為可以進一步使「民主深化」{37},而楊長鎮則同時提及兩者,未加以區分{38}。反對轉型正義者則傾向認定台灣已經完成民主轉型,因此駁斥轉型正義作為民主化進程最後一哩路的說法,甚至認為追究過去只會損害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民主基礎。
這裏的關鍵是人們對於「民主」的認知不同。即或承認落實轉型正義乃民主的未竟之業,我們仍然得問:究竟是哪一種民主的未竟之業?在台灣,報章媒體或學界談及民主成就時,最常引用的是美國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評比。此一評比將193個國家(country)與11個政治領域(political territory)分成「自由」、「部分自由」與「不自由」三種等級,評比的標準以「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為兩大指標,前者主要與選舉有關,指涉選舉過程、政治多元與參與、政府功能,後者則關係到言論與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法治、個人自主與權利。「自由」國家必定是「選舉民主」也是「自由民主」的國家;至於人民空有政治權利卻無公民自由之實者,只是「選舉民主」但並非「自由民主」的「部分自由」國家。
根據2016年自由之家的調查,台灣在「政治權利」指標上列為第一等(共有七等),而「公民自由」則是第二等(也有七等),與歐美先進國家同列為「自由國家」,自由程度在亞洲僅次於日本{39},這當然是一個傲人成就。不過,該評比的指標設計實則反映了美式民主,或更精確地說,是道爾(Robert A. Dahl)所說的「多元政體」(polyarchy)模式{40},包含以下七種屬性:(1)民選產生的官員;(2)自由且公平的選舉;(3)普遍的選舉權;(4)參與公職選舉的參政權;(5)言論自由權;(6)新聞自由權;(7)結社自由權{41}。
相信台灣已經取得國際認證為「自由民主」的人士似乎有理由相信,再談轉型正義作為一種民主未竟之業不過是政治鬥爭的藉口。不僅如此,他們也可援引另外兩個關於「民主鞏固」的說法來論證轉型正義的不必要:一是比較政治學者林茲(Juan J. Linz)的看法,認為只要一個國家的各個政黨皆認定選舉乃取得政權的唯一方式,就算是個民主鞏固的國家{42};二是提出第三波民主理論的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他認定經過「二次輪替測試」(two-turnover test)才算民主鞏固{43}。換言之,馬英九就任總統的2008年3月22日才算是台灣的民主鞏固紀念日。
據此,我們也不難理解當陳水扁執政最後一年再次提起轉型正義時,江宜樺批評說那不過是陳水扁藉此議題為自己的貪腐罪行辯解,不但錯失了追究過去政權不義行為的良機,也讓此一民主國家不該迴避的課題蒙上了一層陰影。此外,他重申了政治思想家伯林(Isaiah Berlin)所強調的「妥協作為一種政治之必要」,並以後者的口吻說:轉型正義固然重要,但它就像「世代正義」(generational justice)與「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一樣,都是「正義」的一個次類,彼此無法取代,而更重要的是,即或我們相信它等同於正義本身,也無法取代其他的社會價值,例如自由、平等、幸福、安全與公共秩序等等,更不該讓它無限上綱{44}。
事實上,「民主」是個結構繁複的概念,涉及多種政治價值、制度設計以及目的,即使一個社會以追求民主為共識,也不代表此一共識將指向一種特定模式。然而,持不同的理解卻可能讓人們對於現狀是否民主產生不同的判斷。沒有一個假定的民主模式,則既無法談怎麼鞏固民主,也無法談往哪個方向去深化。是故,倘若轉型正義是民主的未竟之業,那麼,尋求怎樣的民主,本身也是轉型正義的未竟之業。換言之,轉型正義是基於「身後身」的考量——報復型與和解型的差別,或許在於前者可以單純關注「身後身」或試圖瞻前且顧後,後者則在瞻前顧後之餘也顧及當前的現實條件。然而,轉型正義終究避不開「眼前路」,而呼籲人們忘記過去、向前看的國民黨更是必須講清楚「前面」是甚麼。
進一步分析,首先必須指出的是,自由之家所預設的不過是民主理論學者赫爾德(David Held)所列舉的十大民主模式之一,而並不是唯一{45}。事實上,該評比檢測的正是伯林所謂的「不受政府干涉」之「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而沒有測量關乎個人或集體層面能否「自主/當自己的主人」的「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伯林曾提及,不知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之區分者,將無法理解去殖民後淪為獨裁政體的國家,為何有人民竟然會認為生活遠比殖民時代更自由{46}。置於台灣的論述脈絡,國民黨傾向於追求消極自由,而民進黨則同時追求消極與積極自由,但以後者為首要。正如前文提及的「雙重轉型」概念所示,民族的自主才是民進黨轉型正義論述所追求的政治理想。對這種積極自由的追求者而言,只有消極自由而沒有積極自由的民主國家,終究是殘缺的,沒有「完整國家的人格」{47}。徐永明也明確指出,自由之家的評比同時意味着台灣民主在形式上的成功與內容上的貧困,其量表上的卓越表現,並不足以顯示台灣已經真正取得民主——「雙重轉型」的真正意涵在於兼顧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亦即在一個享有(台灣)民族自決權的框架底下,落實各種個人自由{48}。
是故,以檢測消極自由的自由之家評比作為台灣是否「民主」的判準,並據此斷定轉型正義乃劣質的政治操作,並不適切。畢竟,除了奠基於消極自由的彌爾(John S. Mill,又譯穆勒)式「代議民主」(亦可理解為「自由主義民主」或洛克[John Locke]式民主)之外,追求積極自由的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式「大眾民主」(亦可理解為「共和主義民主」)也是高尚的民主思想傳統。前者以英語系國家為主,後者的代表是法國以及許多看重「人民公投」的歐洲國家。事實上,中研院政治學者蔡英文曾指出國民黨的民主想像以洛克式民主為主,而民進黨則傾向盧梭式民主{49}。長期關注轉型正義與國族主義議題的吳叡人更直接以伯林的兩個自由概念來提醒讀者,台灣的民主化力量不僅可追溯到日治時代人們對於國族的積極自由之追求,亦有當年隨國民黨渡海來台的「自由主義」人士。黨國時代即呼籲政府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的後者,或許出於對大中國的認同而不曾考慮過該憲法乃於1947年在南京制訂,並非出於台灣人民的意志,因此侵犯其集體自主性,但也可能因為他們對於自由的認知深受洛克、彌爾、海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等自由主義者之影響,所以主張落實該憲法對各種公民應該享有的消極自由之保障{50}。
置於當前的轉型正義脈絡,着眼於「眼前路」的國民黨其實展現了追求消極自由的高度一致性。首先,馬英九執政時所奉行的兩岸政策,無疑與當前美國共和黨與民主黨的外交政策共識「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如出一轍,是一種專注於「眼前路」的意識形態,認定人們的行為動機在於獲得眼前或未來的利益,從而主張經貿的結合可以促進國家間的關係穩定,或者創造和平;換言之,過去的敵對立場都可以因為着眼雙贏的未來而暫時擱置,甚至於得到化解。國民黨論述其奉為圭臬的「一個中國」政策之理據,正是上述「貿易和平論」及其銅板另一面的理念——寄望市場化能帶給中國社會對於自由的進一步渴望與捍衞。此處的「眼前路」是經濟上共創雙贏(當然也包括中華民族的共同繁榮)。
再者,採取選擇性遺忘立場的國民黨,向來給人一種「短期記憶過短」(幾乎忘了威權時代迫害人權的一切)、「長期記憶過長」(敍述歷史總是從五千年前或國父革命開始)的錯亂印象,但是從(市場上)消極自由的角度來看,我們卻不難理解何以國民黨高舉「經濟重於政治」的信念:一方面藉此提醒人們該黨對於過去經濟奇迹的貢獻,同時正當化過去威權時代採取「侍從主義」培殖地方派系(日後的選舉樁腳)以及採取「發展主義」卻忽略環境保護的各種作為;另一方面得以據此指責只會「拼政治」的民進黨及其轉型正義訴求,包括隱藏於「雙重轉型」論述之中的積極自由面向。
事實上,新自由主義也隱藏着一種歷史主義,亦即相信:一、人類追求自由的歷程終將來到民主制度(亦即以美國為代表的資本主義憲政民主);二、市場自由將帶來政治自由或民主——正好呼應「轉型正義乃民主未竟之業」的理念。對於後者,江宜樺曾經援引伯林常說的一句話「人性本是扭曲的素材,不能從中產生直截的事物」來提醒人們,轉型正義的實際進程未必可以像理論陳述那樣順暢{51}。有趣的是,他從不批評國民黨長期信奉的新自由主義。然而,伯林的洞見是一把雙刃劍:人們既不應該簡單以為從更換執政黨的次數即可判斷民主的鞏固程度,也不應該簡單認定經濟的緊密結合將帶來政治的和平穩定。同理,如果轉型正義只是正義的一種,不該無限上綱,那何以要擱置「政治」而獨尊「經濟」?
無論如何,提醒實踐不如理論般順暢的人,也不應該援引林茲或亨廷頓的理論,來主張當選舉成為政黨取得政權唯一方式的共識或經過兩次政黨輪替就算民主鞏固。畢竟,後者終究避免不了「民主」模式的擇取,而前者把民主壓縮成選舉根本是本末倒置。更何況,至少在有些民進黨人士的眼裏,台灣的「二次輪替」經驗意味着「黨國復辟」,不是民主鞏固,而是民主逆流{52}。學者李酉潭也指出,雖然自由之家檢測的「選舉過程」包含了法規是否公平等要素,但龐大的國民黨黨產卻足以影響整個過程{53}。此外,正如林佳龍亦觀察到台灣轉型正義最大的困難之一在於沒有政黨走革命路線{54},或照陳芳明的說法,原本欲走體制外路線者早就全都「被合法改革的選舉制度收編」{55}。是故,李酉潭主張民主的鞏固必須先建立起一個「政治文化」,包括自主公民的養成,以及將黨國體制的精神遺緒徹底根除{56}。
事實上,隨着過去幾年轉型正義議題逐漸為人熟知,民間社會對於民主的認知已經從選舉擴展到整體政治結構了。馬英九執政第二任期間爆發了許多引起公民社會關注的事件,過往整個盤根錯節的黨國體制浮現檯面,從2009年的郭冠英歧視言論風波及其引發的軍公教年金制度改革問題,到2012年反媒體壟斷事件、2014年反服貿(《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太陽花運動」、2015年反高中課綱微調運動,人民意識到了這些看似性質不同的議題與事件背後有一個仍在影響台灣社會、經濟、政治、教育等層面的共同結構,也就是黨國體制。
上述事件的爭議焦點和以下的黨國遺緒有關:一、過去的公務人員任用制度(員額按照省份分配,故本省籍相當難進入);二、國民黨政權的鞏固(1995年以前進入軍公教體系者可於退休之後在一定額度內享有18%銀行利率優惠存款,陳水扁於2006年廢止,馬英九上台之後立即恢復並立法保護);三、國民黨過去一直把持三個主要電視台並以龐大黨產干預其他媒體;四、服貿可能為黨營及其相關事業帶來獲利(源自過去對地方侍從集團的培殖),但卻將轉業或失業的風險轉嫁於民間企業與一般民眾;五、國民黨試圖藉由課綱修正來鞏固自己過往的統治正當性,並阻止所謂「天然獨」的台灣主體意識之持續增長。由此可見,所有問題都存在一個與轉型正義有關的面向,無一與民主鞏固和深化無關。
直到「太陽花運動」爆發之前,台灣的公民團體多為單一議題取向(環境、勞工、婦女、教育等等),而且喜歡標榜自己與政治無涉或所謂的「政治中立」。涉及所有生活層面的服貿議題,讓所有團體都可以找到自己對號入座的位置,民間社會轉變成真正的公民社會——隨着資訊流通迅速且充足,因此相對於黨國時期的社會顯得獨立、自主,且不願意再穿政府為他們訂做的「政治」小鞋。政治不再單純關於經濟,也不是國父界定的「管理眾人之事」,而是關乎眾人集體命運的事——台灣的前途與未來不是政治菁英的事,而應該是人民也可以參與甚至決定的事。運動期間公民團體自發組成的「街頭公民教室」,有來自大學各學系的教授,從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文學、歷史、哲學等各種角度來分析服貿議題涉及的不同層面——重新「補課」,讓「順民」轉為「公民」,是運動的精神。
事實上,「太陽花運動」之前,「哲學星期五」已從台北蔓延至二十多個城鎮,類似的思想沙龍、讀書會、系列座談會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社會正興起一股公共思辯熱潮,且不乏與轉型正義相關的議題。2013年「共生音樂節」成立,至今仍是最大規模的「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同年,雷震民主人權基金會也邀請了南非前大法官薩克斯(Albie Sachs)來台演講,主題關於「轉型正義與和解」。2015年,真促會策劃出版的《無法送達的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以及台灣第一份轉型正義報告書《記憶與遺忘的鬥爭:台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書》{57},也在大小咖啡館與書店掀起風潮。
上述關於公民社會的一切討論旨在說明一件事:當前主導轉型正義與民主深化的,不是政府,也不是政黨,而是獨立而自主且正在推進一種新政治文化的公民社會。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公民社會對於轉型正義與民主模式有了共識;相反,其動力正是來自介於採取司法起訴的「懲罰」模式與致力於歷史記憶保存的「和解」模式兩者之間的眾聲喧嘩。唯一確定的是,「遺忘」不是選項!
不過,有幾個趨勢值得關注。首先,年輕世代對於轉型正義的支持,有逐步發展成世代差異的趨向——在國民黨內也初現端倪,此次總統大選過後便有該黨青年中常委蕭敬嚴、侯佳齡等人主張黨產「魔戒」(亦即龐大財力的誘惑)必須處理,唯有拋開黨產包袱才能真正實行改革{58}。雖然此舉晃動了該黨在轉型正義光譜上的立場,至於是否游移仍有待觀察。畢竟,數月前其青年黨團也批評黨產會既愛錢又「違法、違憲」{59}。
其次,雖然真促會致力於真相的追究與歷史記憶的保存,不過,正如前文提及,再多的記憶與真相的增添也不會改變「兩蔣必須為白色恐怖的苦難負責」的歷史定位,例如,史料證據顯示蔣介石經常將判決書更改為死刑,「獨裁濫權躍然紙上」{60};但是如何從這些「真相」通往「和解」仍是個大哉問。
第三,隨着近年來關於各國轉型經驗的學術著作與公共討論(特別是關於採取司法起訴的德國嚴懲模式)增多,台灣大學歷史系教授花亦芬甫於2016年底出版的《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德國走過的轉型正義之路》無疑是其中最詳盡的傑作{61},公民社會在轉型正義光譜上向嚴懲模式移動的傾向並非不能察覺。事實上,第三大政黨時代力量的說法在許多時候相當接近德國模式,並試圖推動《白色恐怖受害事件責任調查與追究特別條例》,針對民進黨過去不曾主張過的人事清查來進行處理。不過,鑒於該條例內文也包括了「相關責任者主動陳明、揭露相關事件責任」得以免責的機制,是光譜上一個值得觀察的新立場{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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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結語
蔡英文就任總統隔月立法院旋即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初審,一個多月後黨產會開始追討國民黨黨產,蔡英文也首次向原住民作出了正式道歉,競選時的轉型正義承諾似乎正在兌現,且同時在光譜上的「嚴懲」與「和解」兩端雙管齊下。不過,十年前醞釀於民進黨學者與智庫的「雙重轉型」似乎並不在她的「眼前路」視野之中,僅就黨產議題處理,上述條例其實也引發了爭議。毫不意外,國民黨批評法律不該具有針對性;但原住民立委與學者也指責該法案僅就威權時代違反民主憲政秩序方面處理,無視島上過去百年來的原住民苦難。另一方面,不少期待轉型正義落實去殖民、讓台灣具有完整主體性的人士,已開始感到悲觀或轉向支持傾向「嚴懲」模式的時代力量。
民主轉型涉及「價值翻轉」,亦即對於威權體制的全面拒斥,轉向認同個人自由以及保障人權並限制政府公權力的法治,但是一個新興民主國家中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已經「翻轉」,因此必然產生價值觀念的時差{63}。不僅如此,「翻轉」的人之間對於如何處理過去、處理的速度也容或有輕重緩急上的認知差異,理念與實踐的距離亦有各種期待落差的可能,稍有不慎也會讓原本的同志感受到背叛。置於台灣的脈絡,落實轉型正義不僅應該思索如何兼顧司法正義、法治建立與政局穩定,還應該開啟一條通往和解的路,也就是在諸多價值之間尋求一個適當的妥協,並正視島上不同族群(大中國、台灣主體乃至於原住民)的史觀與實際經驗;與此同時,還得跟時間賽跑,因為正如國際刑事法院首席檢察官葛斯東(Richard Goldstone)所提醒,在受害者與加害者逐漸凋零、其他人也對於過往的恐怖記憶日益淡忘之下,「時間是敵人,不是朋友」{64}。
不同價值間的妥協以及如何調整上述多重「時差」,是艱巨的理論與實踐工作。至今,新政府尚未提供一個可與十年前「雙重轉型」論述比擬的系統性說法。摸着石頭過河是一種方式,但過程之中容易亂了陣腳且難以回應各方的批評,更遑論說服——畢竟,那需要一套完整的轉型正義工程論述。「德國能,為甚麼我們不能?」是個提問,不是答案。同理,「南非能,為甚麼我們不能?」也無法說明此時此代的台灣「為何」以及「如何」進行轉型正義。德國可援引源自西方自然法傳統的「普世人權」來審判納粹;南非的和解模式也有白人的基督教與黑人強調互相依賴的傳統「烏班圖」(ubuntu)精神為基礎。台灣呢?鉅細靡遺地陳述他國經驗是起點,但不能取代我們針對自己的歷史脈絡與政治現實的規範性思考。首次關於加害者的「害」如何界定的研討會,2016年10月才剛在台大舉辦過。一個完整的轉型正義論述,仍是未竟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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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Ruti G. Teitel, “Transitional Justice Genealogy”,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 vol. 16 (2003): 69-94.
2 筆者此處採取了江宜樺的翻譯與順序,參見江宜樺:〈台灣的轉型正義及其省思〉,《思想》,第5期(2007年6月),頁69。
3 Andrew Rigby,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After the Violence (Boulder, CO: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2001).
4、17、44、51 江宜樺:〈台灣的轉型正義及其省思〉,頁65;78;81;80。
5 〈民調:逾7成認為轉型正義未完成〉(2016年3月2日),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story/1/1535797
6 參見〈關於「不當黨產條例」的故事——歷經16年、三次政黨輪替,我們是這樣一路走過來!〉(2016年7月25日),關鍵評論網,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5014
7 汪平雲:〈國民黨黨產、黨國體制與轉型正義——「有轉型而無正義」的台灣民主化〉,《當代》,第230期(2006年10月),頁14-25。
8、14、16、18、25、27、31、52 汪平雲:〈國民黨黨產、黨國體制與轉型正義——「有轉型而無正義」的台灣民主化〉,載徐永明主編:《轉型,要不要正義?——新興民主國家與台灣的經驗對話》(台北:台灣智庫,2008),頁147-65;149;155;161;157;148;155;149。
9、12、15 陳君愷:〈從轉型正義看黨產問題〉,載《轉型,要不要正義?》,頁74-76;80-82;83-84。
10、11、13、23、26、30、54 林佳龍:〈轉型,沒有正義——論國民黨黨產對台灣民主鞏固的挑戰〉,載《轉型,要不要正義?》,頁96-98;99;98-99;119;109;109;95-122。
19、20、38、47 楊長鎮:〈雙重轉型與待完成的正義實踐〉,《當代》,第230期(2006年10月),頁36-43;41;43;40。
21 陳隆志:〈聯合國的人民自決原則——台灣的個案〉,《新世紀智庫論壇》,第22期(2003年6月),頁4-6。
22 徐永明:〈追求台灣政治的轉型正義〉,《當代》,第230期(2006年10月),頁26-35;王時思:〈轉型正義在台灣——政府的角色〉,載《轉型,要不要正義?》,頁145。
24、28、32、33 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思想》,第2期(2006年9月),頁22;17;1-34;33、31。
29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面對歷史,向全民交代——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台北: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2006)。
30 陳宜中:〈吳乃德沒說清楚的問題〉,《中國時報》,2007年2月25日。
35、55陳芳明:〈轉型正義與台灣歷史〉,《思想》,第5期(2007年6月),頁90、83、91;84。
36 徐永明:〈導論:追求台灣政治的轉型正義〉,載《轉型,要不要正義?》,頁6;林佳龍:〈轉型,沒有正義〉,頁96、119;汪平雲:〈國民黨黨產、黨國體制與轉型正義〉,頁148;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頁24。
37 陳君愷:〈從轉型正義看黨產問題〉,頁196;王時思:〈轉型正義在台灣〉,頁124。
39 〈自由之家年度報告:日本、台灣列亞洲最自由國家、中國全球倒數第三〉(2016年1月28日),關鍵評論網,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5404
40 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41 田弘茂等主編:《鞏固第三波民主》(台北:業強出版社,1997);Robert A. Dahl, On Democracy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221.
42 Juan J. Linz, “Transitions to Democracy”, Washington Quarterly 13, no. 3 (1990): 143-64.
43 Samuel P.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Norman, OK: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1), 266-67.
45 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3d ed.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6).
46 Isaiah Berl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166.
48 徐永明:〈追求台灣政治的轉型正義〉,頁26-35。
49 蔡英文:《當代政治思潮》(台北:三民書局,2009)。
50 吳叡人:〈自由的兩個概念:戰前台灣民族運動與戰後「自由中國」集團政治論述中關於「自由」之概念的初步比較〉,載殷海光基金會主編:《自由主義與新世紀台灣》(台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07),頁55-105。
53 李酉潭:〈民主化與台灣憲政改革〉(台灣大學法學院研討會文章,2006)。
56 李酉潭:《自由人權與民主和平:台灣民主化的核心價值》(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頁139-82。
57 呂蒼一等:《無法送達的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台北:衞城出版,2015);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記憶與遺忘的鬥爭:台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書》(台北:衞城出版,2015)。
58 楊毅:〈國民黨青年中常委:世代交替、徹底改造〉,中時電子報,2016年1月18日,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118000293-260102
59 王家俊:〈藍青年團控林全、顧立雄失職 促監院彈劾〉,《蘋果日報》(台灣),2016年10月6日,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politics/20161006/963054
60 黃長玲:〈那些我們該記得卻不記得的事〉,載《記憶與遺忘的鬥爭》,第三卷,頁161。
61 花亦芬:《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德國走過的轉型正義之路》(台北: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6)。
62 〈新生的轉型正義〉,時代力量網,www.newpowerparty.tw/pages/新生的轉型正義
63 葉浩:〈價值多元式轉型正義理論:一個政治哲學進路的嘗試〉,《台灣政治學刊》,第12卷第1期(2008年6月),頁11-48。
64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實踐轉型正義,「時間是敵人,不是朋友」!針對民進黨再度拒將促轉條例排入院會新聞稿〉(2016年11月26日),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www.civilmedia.tw/archives/57551
葉 浩 台灣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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