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為消除非法捕撈水產品在其國內流通而頒布之「關於指定水產動植物在國內適當流通之法律(簡稱水產流通適用法)」將於2022年底生效實施。有鑑於此,今年5月17日開始召開委員會討論適用目標魚種的選擇標準。在第一次委員會議上與會委員表示除了鮑魚與海參外,日本鰻仔稚魚(玻璃鰻)也應該列入適用該法之指定對象魚種,日本鰻魚處理協會理事長森山喬司表達了強烈反彈之意見,並表示:「日本國內鰻魚養殖業認為不可行而無法接受。」
去年12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之修訂漁業法中,日本鰻仔稚魚、鮑魚與海參被指定為「指定水產動植物」,對沒有漁業權的人違反捕魚禁令(偷獵),強化其刑責為處以3年以下之徒刑或課以3,00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然而鮑魚與海參執行之日起就可強化其罰則,但日本鰻仔稚魚之捕撈並沒有漁業權而是以特殊捕撈許可證方式採捕,因此必須將其轉為知事許可漁業並授予漁業權之後才可適用該法,也就是2023年12月1日起才可適用強化罰則之新法。而於一年前生效的「水產流通適用法」要求,除了納入新修訂「漁業法」的概念外,也應透過日本國內選定之「指定第一類水產動植物」,於流通交易時必須記錄其漁獲號碼及交易量,在國際上,則要求選定「指定的第二類水產動植物」,於流通交易時必須附上由外國政府相關機構所簽發的證明書等,違反時將課以必要之罰則。雖然於5月17日召開的第一次檢討會議中,有數位委員建議可以將同為新修訂漁業法列為「指定水產動植物」的鮑魚與海參作為水產流通適用法之目標,日本鰻仔稚魚則一經過渡到知事核准的漁業後,也一樣可納入適用目標。但是一向致力於優化日本鰻仔稚魚交易的社團法人鰻魚處理協會理事長森山表示:「將鰻苗列入新修訂之日本漁法中指定魚種一事無可厚非,但是於水產流通適用法中列為指定魚種,則對鰻魚產業界而言無異於自投羅網,將陷整個鰻魚界於動盪中」而堅決反對。他反對的原因有數個理由,但最重要是鰻魚養殖業在日本國內外已建構了特殊分工體制。供給養殖日本鰻給日本鰻魚市場的是日本、中國與台灣等東亞三國,在人工種苗還遙不可及之情況下,日本鰻鰻苗幾乎100%是來自天然採捕所提供。然而作為鰻苗之玻璃鰻幾乎還沒有游泳能力,因此每年隨著海潮流之變動,各地鰻苗採捕量多少隨之急遽變動。因此日本國內而言,鰻苗除是跨縣市的靈活調度外,也跨國間進行鰻苗進出口交易,也就是向需要的養殖業者或國家提供鰻苗。因此假定將鰻苗列入水產流通適用法之指定魚種時,該法要求要附上交易紀錄與採捕證明書才可流通,因為鰻魚業界間的機能尚不健全,就實務上而言,要達成要求是有困難的。
該協會之會員已涵蓋日本國內80%以上的鰻苗交易者,作為該協會的代表,他認為「在日本國內幾乎已沒有偷捕鰻苗之行為」。而領有特別採捕許可證的採捕漁民漁獲報告之所以與養殖業之入池量有不同,這是跨縣市間鰻苗的互通有關,但在採捕表上無法彰顯出來,因而造成目前養鰻產地之入池量實態與各界許可之鰻苗採捕量間有很大之偏差。即使今後將鰻苗採捕改成知事許可之漁業,漁業權之設定是根據當地之業界與當地之利益要求而設定,因此該協會不認為特別捕撈許可所造成之扭曲現象不會因此而得到匡正。當然如果水產廳能強力輔導的話,可以匡正也不一定。
另一方面國家間之移動方面,以日本最大進口之中國而言,要求其發行合法捕撈或交易之證明書可能就行不通,因此如果因實施水產流通適用法致鰻苗不能進口日本的話,像前年或今年日本鰻苗漁況不佳的話,則日本國內養鰻業者就沒有辦法得到入池所需之足夠種苗。
另外,鰻苗之流通並不是入池鰻苗之最終形式,此一事實也使得建立交易紀錄有所困難,鰻苗在放養之過程中,混合放養到養殖池之適當容量是很自然的事實,依其成育速度而選別分養的履歷管理也就複雜化,實務上對養鰻業者而言,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因此該理事長表示「如果水產流通適用法將鰻苗指定為對象種,日本養鰻業者將受到很大衝擊,日本的養鰻業者及整個日本鰻魚產業界都應避免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