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05, 2013

直在其中矣?!

看了Yahoo新聞的論壇對【學界詐領公款 檢批教授A錢】這事,一般網民大都批評該殺該抓 ,我覺得:
1. 碩士班大開,研究所大學研究在幹嘛,應該有比較多人了解才對,而不是被媒體聳動的標題黑影下到就到處亂開槍

2. 違法就是違法,就像我家前面那條路時速限制30公里,老實說神經病或初學者才真的會開30公里,但條子杯杯一出來,測速一測40公里(給10公里的 A-so-bi),紅旗就舉起來,鐵證如山,唯有自認倒楣...

3. 更深層的原因: 不准寄款 (這叫假結報或貪汙)  不准賒款 (要還的時候就是圖利) 對映的是: 有錢的多到不知如執行,沒錢的不知如執行。沒錢註定要落入惡性循環,申請計畫 升等 評比 評鑑 靠報告 報告靠經費 經費靠報告。

4. 知道公務員為什麼多做多錯了吧!

5. 法律女神泰美絲(Themis),蒙著眼睛 右手拿劍 左手拿秤 別怪不長眼!!!
原本泰美絲女神是兩眼炯炯發亮的,但在十六世紀以後,雙眼被蒙起來了,因為當時的司法很黑暗,用正義女神的眼睛已經被矇蔽,諷刺法庭或司法機構的濫用職權、漠視、容忍對法律的踐踏。不過這個矇眼睛的正義女神形象後來一直延用下去,所代表的意義是象徵「不偏不倚」,因為她看不見對方是誰,所以能一律平等的執行正義。


論語子路篇,第十三章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大意是說『葉公告訴孔子說:「我的家鄉有個實踐遵行正直之道的人,他的父親偷人家的羊,他告發了父親。」孔子說:「我家鄉正直的人和你所說的不同,人家是父為子遮瞞,子為父遮瞞,而正直也就在其中了。」。


學界詐領公款 檢批教授A錢 辜負國家
作者: 洪璧珍、陳志賢╱綜合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月6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洪璧珍、陳志賢╱綜合報導】

彰化地檢署偵辦教授、研究員以不實發票浮報、核銷,詐領服務單位的公款,金額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檢察官痛斥這些人罔顧學校信任,與廠商同謀挪取國家預算與補助款入廠商私庫,再供個人取用,有負國家立法的殷切期望。

彰檢偵辦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詐領公款案,繼上月起訴彰師大二名教授後,近日又追加起訴十七名教授、研究員與助理。彰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昨日證實,「還有第三波」!目前案子還在彰化調查站清查、蒐證,尚未移送地檢署。

台北地檢署昨日表示,北檢目前仍針對台灣大學、師範大學、政治大學多名教授,審慎蒐證調查中。據了解,北檢偵辦的涉案教授、助理,初估多達上百人,不乏知名學者。

彰化檢方說,教授們明知國揚公司所開售價較高,有折讓空間,都會給予殺價,國揚因希望維持產品價格行情以提高獲利,不願在公開售價(即決標價格)降低,雙方遂約定較低的實際售價,日後由國揚將二者間的差價以「預放款」名義存放公司,提供給教授取用。有些教授明知並無實際需求,仍請求國揚公司開立不同品名、金額的不實發票,向校方請款,匯入國揚帳戶,再納入「預放款」帳內供教授取用。

被檢方起訴的計有中正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曾玉村,採購「眼球軌跡蹤系統」,實際價格一五八萬,但向校方報價以二三三萬購買,扣掉八萬元稅金,獲得六十七萬「預放款」,檢調搜索時,在他辦公室扣得尚未用罄的十四萬元現金。

其他的還有陽明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所長高毓儒與行政助理姚筱君四萬元、台師大生命科學系副教授吳忠信卅萬元、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化學材料工程系助理教授王哲釧卅一萬九千元、成功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副教授吳豐森十四萬元、成大醫學院醫學系教授吳晉祥六萬四千元。

虎尾科大電子工程系副教授蔡仲尼二萬九千元、國衛院疫苗研發中心技術師周愛湘與助理楊弘任廿五萬元、台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推廣系助理教授陳麗文三萬八千元、興大森林系副教授王升陽四十五萬元、興大化工系助理教授張育謙十一萬九千元、興大獸醫系副教授廖俊旺廿五萬元、農委會藥毒所副研究員呂水淵十六萬二千五百元、動科所應用動物組研究助理江柏輝十五萬三千元。

部分教授在偵訊中辯稱,所浮報虛報獲得的預放款,有用於私人用途,有用於個人校內研究,也有採購器物置於學校供公共使用,主張供研究或學校公共使用部分應無不法。

但檢方表示,教授或研究人員採購器材,本有一定的法定流程,只要以不實手法陷學校於錯誤撥款給廠商,犯行即已遂行;被告取得款項後的實際用途,僅能充做他們犯罪所產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的考量,不能倒果為因,反說他們施用詐術不法取得的經費為合法。不過檢方也考量,被起訴的教授、研究人員均為一時俊傑,偶失慎慮觸法,犯後多已知悔悟並於偵查中自白,因此請求法官,如他們能與廠商核對明確的不法所得,並於判決確定前自動繳回,請依法減輕其刑。

檢方說,科學研究領域一日千里,若因受限公費採購程序,恐因時日冗長有失競爭力,因此進一步請求法官,如被告所挪取費用,後來確實用於教學或研究領域,請遞減輕其刑,並請依其情節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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