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產流通法適用之規制對象種類
為扼阻國內外違法捕撈水產品在日本市場流通而制定的水產品流通優化法「第四次檢討諮詢委員會(委員長北海道學園大學教授濱田武士)於今年8月19日召開,會中對該法適用之規制對象魚種作出最後決定。國內水產品,即指定之第一類水產動植物有鮑魚、鰻魚(魚苗)、海參等,國外水產品(指定之第二類水產動植物)則有秋刀魚、魷魚、鯖魚、真鰮等四種,而且不論是國產品還是進口品,由指定對象魚種為原料的加工品也在限制之列,此次諮詢委員會彙整之結論如表所示。此一結論自9月中旬起開始進行公共意見徵詢後,提11月份召開之水產政策審議委員會審議,於2022年12月開始生效實施。
此次委員會有鑑於水產品流通優化法已於2020年12月通過並公布,並即將於2022年12月生效實施,其規制之對象魚種有檢討並決定之必要,第四次諮詢委員會之檢討結果,在國內水產品方面,根據考量包括經常被盜捕的魚類等4個選擇標準(表參照)後,決定除了從一開始就鎖定的鮑魚與海參外,也決議將鰻魚魚苗,即玻璃鰻也納入指定對象魚種中。而利用這些指定對象魚種(主要原料成分佔50%以上)的加工品也是規制之適用對象。鮑魚與海參從明年12月法之生效施行之同時即為規制對象魚種,而玻璃鰻則因新修訂之漁業法中有關強化罰則自2023年才適用,因此玻璃鰻將俟強化罰則生效2年後,即2025年12月起才生效實施。
被指定之對象魚種,使用包括漁民作業或流通商交易之通報編號或交易日期與發貨編號在內的16位捕撈編號,以作為識別該魚是否合法捕撈外,捕撈同一魚種之漁民與處理同一物種之流通業者均有義務儲存漁獲與交易紀錄。在執行方面,除了推動電子數位化以減輕現場之工作量外,也允許使用現有傳票(單據)進行傳輸。
再者有關進口水產品方面,指定之對象魚種有4種。鯖魚則包括大西洋鯖等所有鯖魚類為對象,魷魚類也不問種類均含納在內,而使用4種指定對象種為主原料魚之加工品(含20%以上)也在限制之指定對象內。被列入指定之對象魚種,於進口時必需附上原產國(出口國)的證明書,至於經由第三國進口之水產品與其加工之製品,其相關執行方法有待再檢討後再決定。
此次之諮詢會在檢討進口水產品時,鮑魚為韓國水產養殖之主流物種而被擱置,而玻璃鰻的進口則因目前正在與台灣等國家建立國際框架而被排除在指定對象種外。此外,委員對鯖魚之進口表達擔憂:「包括如大西洋等鯖魚的進口量很大,相關業務的處理程序將會變得很複雜。」要求執法要考量營運實務的意見。
該法實行後,每2年將進行一次指定標準與指定對象魚種的檢討與審視,以達到杜絕IUU漁撈之目的。根據彙整此次會議之水產廳加工流通科科長五十嵐麻衣子表示:「承蒙委員惠示了諸多卓見,彙整之決議可說是一項新的舉措,因此從現在開始將是一個新的開始,為了不讓違法捕撈之水產品能在日本市場流通,流通優化法不能流於畫餅充飢之形式法,要一面得到產業現場的通力合作,一面營造有機能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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