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6, 2009

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

老共先承認台灣, 再和台灣簽個「馬關條約二號」,
再用政府認定:「約已簽、無法毀,重啟談判,將嚴重損害國際信譽。」

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
扁舟去作鴟夷子,回首河山意黯然。
捲土重來未可知,江山亦要傳人持。
成名豎子知多少,海上誰來建義旗?
清.丘逢甲《離臺詩》

小馬有力可訂約 ,百姓無力可回天。
瞎說!不是有立法院、媒體監督嗎?

小馬剛上任初期, 曾有機會和一位與部長級官員有關聯的人物交談, 那位人物,別人看起來是親綠人士。有一個命題, 那就是: 「老K會不會把台灣賣掉?」。意見交流的共識:「現在已經不是那個一手遮天的時代!機率不大。」…

不過隨著時間過去,越來越懷疑那時候的結論。
為什麼?從美國牛肉進口事件就可看出。
大官說:「 不能重啟牛肉進口談判, 因為國際條約不能毀約。如果違反議定書,恐會有3大後果。包括衝擊台美經濟關係、衝擊台美非經濟關係,尤其是和美國國會人士的相關交流;另外,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支持度恐怕也會下降。」…

因為國際條約不能毀約?這是罩門!
有人噴了他一臉豆花 (http://blog.udn.com/DarkKnight/3461622)
《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是否一定要執行?政府認定:「約已簽、無法毀。」所有官員口徑一致:重啟談判,將嚴重損害國際信譽。一般而言,條約簽署後應經國內批准程序,之所以特別強調批准,有其內外因素。對外而言,條約簽署後,批准生效前,本國政府於此期間,可再思考其利弊得失。
對內而言,因民主政治落實,國民主權意識高揚,必須經過批准,不僅可使國會得監督行政機關之締約權,亦使國會藉此機制參與對外事務,間接使人民參與外交事務,符合民主要求;另外,國會考慮是否同意條約時,可仔細思慮條約內容,審查條約是否危害國民權益,考量人民普遍之反應,若是大部分人民反對,仍有拒絕條約生效之緩衝餘地。
然又因國際事務眾多,是以並非所有國際協定,均須再交由國會議決程序,眾多技術性協定,通常直接賦予政府專責部門權限,無庸再經批准程序。然在國際實踐上,此種無庸經過批准程序之簽署,通常僅發生在例行性,或政治爭議性甚小之條約。…
學者研究指出:從1776年至1976年,約有400項條約,美國曾經簽署,但卻未批准。當然從簽署到批准階段,因須經過國會同意,以致無法批准執行,美國並無違反國際義務。
然簽署既是鄭重行為,與美國相比較,則自1949年以來,60年間台灣所簽署且生效後之對外文件,拒不執行者,尚未聽聞。若僅因此單一個案,國際社會即指摘台灣不守信義,我國將不容於國際社會,將言過其實。
縱使認定我國在國際法上毫無辯護可能,則根據2001年聯合國所通過《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公約》,我國應負補償責任與抵償責任。因違反《議定書》,根據聯合國公約,我國必須賠償美國:「經濟上可以評估的任何損害,包括可以確定的利潤損失」(第36條)。
關於抵償則需:「承認不法行為、表示遺憾、正式道歉或任何一種合適的方式」中選擇其一,甚至全部接受(第37條第2款)。至於懼怕美國報復,則該聯合國條款同樣規定:「抵償不應與損失不成比率,而且不得採取羞辱責任國的方式」(第37條第3款)。
至少就國際法而言,若決定承擔上述國際責任,則當然可毀約,此則端視政府決心之有無。


我說:
整個政府出了問題 !行政權獨大、 立法晾在旁邊、 司法睡覺。 原因是一黨獨大, 原因是反對黨不成器, 「台灣人的悲哀」。
所以如果老共先承認台灣, 再和台灣簽個「馬關條約二號」,再用政府認定:「約已簽、無法毀,重啟談判,將嚴重損害國際信譽。」...
有一天起床, 旗子又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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