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怒是某種自己對自己無法或無能的直接反應。
我認為死刑的過程 (起訴 審判 執行)是個儀式 (rite), 從中受難者家屬、 親人、 朋友得到釋放-為受害人報仇,與救贖-告慰受害者。 故情感上不可不經此過程。
我贊成廢死刑 (life penalty),但我堅持終生監禁不得假釋,以達到「與社會永遠隔離」之目的。我們不禁要問「殺人犯」是如何形成的?不外 家庭、 社會、 學校, 或許有些人是天生具較強的犯罪性格 (反社會特性),既然是反社會就要「與社會永遠隔離」,死刑是簡單而直接的方法,國家是「集體暴力」, 借由官僚系統, 在個人的權限內, 一點一滴、糢糊卻又不負責任的成型。
法律並不能使已發生的次事件改變。 大家不願面對的是, 法律不一定能達到所謂的「申張正義」。 法律的制定與執行處處充滿漏洞與階級意識, 法律是嚇阻進而預防犯罪。 一旦受害人受害, 有些東西是不可逆的, 比如健康有損失就要求償, 所謂「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殺人者死、 傷人及盜抵罪」因此而生,但殺人罪次是一個特例, 如果一命能償一命那就好了! 但不行。
如果國家對殺人罪, 不能有效處理, 便失去它的統治基礎, 人民不能動用私刑 (刑法規定), 但國家又鼓勵調解 (民法規定)。法律的制定與執行 處處充滿漏洞與階級意識。二十四年前,起鄒族師專青年湯英伸生北上打工,卻因不堪漢人仲介與僱主的盤剝及污辱,憤而犯下滅門的血案。由於事件背後的深層問題正是原住民族長期被歧視與迫害的處境,加害者本身也是社會問題的受害者。死刑是個儀式,突顯我比你優越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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