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30日在日本執政之自民黨本部召開由國會水產綜合調查委員會(濱田靖一召集人)成立之「沿岸漁業振興檢討工作團隊」會議,水產廳於會中決定新修訂的漁業法中增設偷捕魚罰則的對象水產生物(特定之水產動植物),將包括鰻苗(全長13公分以下)。但考慮到與鰻苗有關之都道府縣因應需要一些時間,設有3年之猶豫期。出席之國會議員則有:「偷捕鰻苗之情況非常嚴重,但給予長達3年適用罰則的猶豫期,不是很奇怪嗎?」之質疑聲。
去年12月修訂通過之新漁業法中,針對有組織與廣泛的偷捕採取包括嚴厲懲罰在內的對策。特別是漁業禁止捕撈之魚種及接受漁獲之個人,最高課以3年之徒刑或3,00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
這次說明會中水產廳表示隨著新漁業法的修訂,該廳正在修訂該部之部令,有關偷魚的新罰則中之對象魚種(特定之水產品)除已決定之鮑魚與海參外,鰻苗也將增列為對象魚種之一。但是目前之鰻苗採捕是只要滿足各都道府縣規定之特殊條件且提出申請的話,任何人均可允許採捕的「都道府縣許可制」,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都道府縣移轉到水產廳直接指示的「許可制」。因此這次部令的更動,有鑑於此一實情,只有鰻苗採捕禁止之部令生效實施日期給予3年之猶豫期。國會議員則認為「對有滅絕疑慮而且日本國內交易傳聞有半數來自IUU漁撈之日本鰻苗,法令之實施給予三年猶豫期,真是一大奇怪」、「不應只顧及都道府縣之意見,要能反應現場實際需要才對」等意見相繼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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